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财会[200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因清偿预计负债获得补偿的权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五)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六)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七)金融资产转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八)套期保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九)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十)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十一)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