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统计报表编制说明(一)为全面了解、掌握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的基本情况,给各级领导制定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大量的、翔实的统计依据,我部在依照国家统计局统计工作要求的基础上,结合电子信息产业经济运行运行的特点,特制定本《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统计报表制度》(简称制造业制度)
(二)实施范围: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二是在我国境内注册(港、澳、台地区除外),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从事电子信息产业产品生产、加工及研发的企、事独立法人单位
(三)统计方法:1.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在地统计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地区企业(含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统计报表后,直接上报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同时须上报本地区的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报表
计划单列市、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企业集团的统计报表,在上报本省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的时间,由各省市主管部门自定
3.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只统计合并财务报表后的企业数据,在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中不含跨地区的集团企业数据,但上报信息产业部的统计报表中必须含跨地区的集团全部企业数据
(四)上报时间:1.统计年报上报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和重点企业集团收集、审核、汇总本地区企业后,将基层表、汇总表以及企业数据库文件等,于年后3月20日前,一并上报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
2.统计月报上报时间:“主要产品产销存月报”和“重点产品产销存月报”在月后3日前,“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在月后11日前,上报信息产业部经济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