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诺士烟草有限公司与厦门卷烟厂合资合同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公司厦门卷烟厂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成立「华美卷烟有限公司」合资合同(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修订)(一九八六年三月三日再修订)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公司厦门卷烟厂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成立「华美卷烟有限公司」合资合同目录页第一条定义2第二条合营公司的结构和成立4第三条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6第四条合资经营范围8第五条产品的销售9第六条合营双方的责任10第七条由子公司或附属公司履行13第八条咨询服务13第九条合营公司的管理14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总经理和职员16第十一条技术转让18第十二条商标19第十三条合营公司的设备和原料供应及购买国产部件20第十四条财务事宜21第十五条合营期23第十六条仲裁26第十七条不可抗力27第十八条保密28第十九条税务28第二十条劳动管理29第二十一条工会30第二十二条各种规定31附件附件一技术转让合同附件二商标许可证合同附件三厦门方面投资项目附件四雷诺士公司投资项目附件五批准文件(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厦门与美国雷诺士烟草公司合资建厂的报告(83)烟销字第370号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二)海关总署文件(84)署税字第158号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三)财政部文件(84)财税字第29号一九八四年(四)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管委会文件,厦特管(1983)205号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及(五)厦门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信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七日附件六技术协议合资经营合同本合同由根据香港法律而成立和存在的公司: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诺士公司”,工商注册证号码为:6906775-000-12----B,营业地址为香港湾仔新鸿基中心大厦二十五楼),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成立和存在的单位:厦门卷烟厂及厦门经济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