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3页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公开、便民、规范、高效,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的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本市市区内房屋登记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登记工作
第五条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房屋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颁发、换发或者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第2页共13页第1页共1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3页必要时,房屋登记机构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
第七条房屋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的;(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导致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三)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转移登记,购房人能够提供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的有效证明的;(四)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约定与购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