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6页轨道车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设计许可实施细则铁科技[2006]171号第一条为加强对轨道车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的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轨道车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为《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和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附件“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中编号首位为6、7的产品。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用于中国铁路使用的新型轨道车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应当经铁道部许可,取得轨道车和大型养路机械型号合格证(以下简称型号合格证)。任何企业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型号合格证的轨道车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第四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型号合格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技司会同运输局负责型号合格证申请的审查。新型轨道车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按TB/T1854《线路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规定命名。第五条取得型号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发展政策及铁路装备现代化的要求;(二)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不构成对既有知识产权的侵权;(三)关键部件和样车通过型式试验;(四)样车工业性考核合格;(五)样车技术评审或鉴定合格;(六)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设计技术人员;(七)申请人具有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第2页共26页第1页共2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6页(八)申请人具有足够的研究设计条件和手段;(九)申请人具有确认设计质量的试验与检验测试条件和手段;(十)申请人有完善的用户服务体系;﹝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申请型号合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书面和电子文本各一套):(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二)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三)申请人基本情况;(四)研发工作条件及水平业绩的说明材料;(五)生产设备等设计制造能力的说明材料;(六)型式试验、工业性考核大纲;(七)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行政许可申请书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道部提供。第七条行政许可管理机构受理型号合格证的申请后,铁道部科技司会同运输局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样车技术条件和设计方案可聘请专家审查。审查合格的,通知申请企业进行关键部件和样车型式试验(包括动力学试验)、样车工业性考核。型式试验、工业性考核合格的,进行产品技术评审或鉴定。评审或鉴定合格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评审或鉴定不合格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第八条本细则所称型式试验,是指按标准对产品所做的技术性能检验;所称工业性考核,是指样车在线路上通过规定的作业时间或里程所进行的耐久试验。型式试验、工业性考核应按现行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进行,由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实施。第九条专业技术机构必须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并经铁道部认可后,方可承担相应的型式试验和工业性考核任务。专业技术机构应根据型式试验和工业性考核的具体要求编制试验和考核大纲﹝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对大纲进行审查﹞,报铁道部科技司、运输局备案后组织实施。样车经专业技术机构检测合格后,申请人可持准予上道试验通知单﹝附件2﹞或试验电报进入国家第3页共26页第2页共2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26页铁路进行试验和考核,试验和考核场地由申请人与铁路运输企业根据大纲要求商定。专业技术机构应按大纲内容逐项监督实施并对全过程控制,以确保型式试验和工业性考核大纲的完整性、准确性及结果的真实性,并对所做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轨道车型式试验的主要项目包括:结构检查;机械性能检查;电气设备性能检查与试验;构造速度;在平直线路上、满载时紧急制动距离;整车结构安全性、动力学性能、制动性能、运行性能试验(包括单机制动距离、基本阻力、牵引性能、起动和加速性能试验)等。第十一条大型养路机械产品型式试验的主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