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的注意事项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达成的,由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为其履行债务或者承担相应的协议
这里的保证人是指主合同以外的,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
保证合同签订过程中,担保权人应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认真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所谓保证,首先必须注意,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人,主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充当合同债务保证人
我国《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这里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一般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各国有商业银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等
不过,一般情况下,担保权人最好应当选择确有保证能力的企业法人作为保证人
因为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才具有备独立的、充足的财产和对自己财产的独立支配、处分权,才能担负起代替主合同债务人履约的担保责任
如果保证人只是一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那么这种经济组织一般都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他们既无独立的财产权,又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当然不应成为保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充当保证人
在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时,担保权人还必须注意,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下机构不得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否则,保证合同无效:第一,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合格证人;第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1此资料由网络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