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上所作记载的性质及效力分析孙霞票据作为一种文义证券、要式证券,应当严格符合票据法对票据行为的行使要求
理论界对票据记载的专门研究甚少,也缺乏统一的分类标准
本文从与票据记载有关的理论出发,提出明确的票据记载的分类标准,并尝试将票据记载的性质与效力问题进行统一研究,对票据记载共作六种性质/效力的关联分类
一、理论前提票据作为一种代替现金的支付工具,在经济活动及商品流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要研究票据上所作记载的性质及效力问题,需从票据的特征与作用、票据法的本身特点两个角度入手
首先,票据作为一种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依票据上所载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如何理由、事项均不得作为根据
票据作为一种要式证券,票据的制作方式和记载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签发、背书转让、承兑、付款等票据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式进行,并完全符合记载事项的要求,否则将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甚至导致票据本身的无效
票据作为一种流通证券,其比一般有价证券更为迅捷的流通性使票据成为商品经济的重要工具,发挥着支付、流通、信用、结算、融资等多种功能
其次,从票据法本身的特点来看,票据法虽然属于私法范畴,但同其它的私法例如《合同法》相比,具有明显的强行法的特点
票据法不体现私法自治原则,内容不由当事人意思表示所决定,而由法律作出强行规定
[1]当事人违反或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所为的票据行为不能产生法定的效力
票据及票据法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票据上所作记载事项必须是票据法所明确规定或允许存在的,且不能违背票据的本质属性或阻碍票据作用的发挥
二、票据记载的含义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关于票据记载的含义,学术界缺少统一、明确的界定
笔者认为,所谓票据记载,是指票据行为人在为一定票据行为时,在票据表面上对票据行为内容所作的陈述或限制
例如一定数量的金额,背书人所作的“禁止背书”的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