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报告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从本市应征入伍的,退役后由征集地负责安置;服役期间家庭户口在本市范围内变迁的,由原征集地发给货币安置金,家庭户口所在地负责落户
非本市征集入伍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户口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转业士官准许易地安置
但在服役期间因父母、配偶、子女购房入户本市和符合转业条件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市安置部门只负责落户,不负责安置
应征入伍的在校高校生退役后由征集地接收,按有关文件落实待遇,办理入户、复学等相关手续
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继续实行“以货币安置为主,就业安置为辅,强化配套服务,取消城乡差别,实现一体化安置”的办法,主要采纳货币安置的办法
各镇要加大工作力度,扎实细致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鼓舞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确保货币安置工作落到实处
凡本人自愿要求货币安置的,必须在今年4月25日之前,填写《市退役士兵货币安置申请审批表》,以镇为单位统一上报,经市安置部门审核同意后,发放一次性货币安置金,并核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对其安排工作
同时,对本人不愿货币安置的,须填写《市退役士兵要求安排工作申请书》,作为其要求安排工作的依据,由退役士兵所在镇为其安排工作
对政府给予就业安置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要与其签订不少于2年的《劳动合同》,不实行试用期,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的职工,并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凡从市安置部门开出就业安置工作通知书的退役士兵,不论是否自找单位,都不能享受货币安置金
第1页共3页三、退役士兵货币安置金标准及经费来源
货币安置金标准分服役年限10年以下和10年(含10年)以上两个等次,即服役10年以下的货币安置金为35500元,服役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