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调整煤炭产业结构,优化煤炭开发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准入标准和技术水平,打击非法煤炭建设、生产和经营,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增强煤炭供应保障能力,深化煤矿建设全过程监管,依靠技术进步,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煤炭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安监局第6号令)和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等有关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和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合署办公的管理新模式,本着有利于加强管理、简化办事程序、高效便民的原则,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定1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附件: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立项(与可行性研究合并,下同)、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含职业卫生健康篇章,下同)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过程监管及竣工验收(含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健康,下同)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煤炭发展规划或生产开发规划
不在规划发展范围内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受理立项审查业务
其中,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内和国有资本投资的新建煤矿,须经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各区县(自治县)煤矿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到2012年,全市煤矿个数控制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