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编制说明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编制了《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在行政执法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种植业、农业机械化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农业有关产业产品、无公害农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管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负责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负责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有偿作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等
实施国家、省颁布的种植业和农业机械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86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工作职责具有行政处罚权11个方面,其中职权执法主体1个: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野生植物保护、拖拉机驾驶培训等行政执法工作;授权执法主体3个:辽宁省植物保护站、辽宁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辽宁省农机监理总站,分别负责植物检疫、农民负担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农机监理等行政执法任务;委托执法主体7个:辽宁省种子管理局、辽宁省农药检定站、辽宁省果蚕管理总站、辽宁省土壤肥料管理总站、辽宁省农业环保站、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辽宁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执法内容分别是种子管理、农药管理、果蚕管理、肥料登记管理、农业环境保护、无公害及绿色食品管理、农机质量管理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委托并以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名义具体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我委对本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