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索赔的法律指南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可以证明双方间劳动关系的存在,并以书面方式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等重要事项作出了明确商定。因“”此,劳动合同可谓是劳动者维护本身合法权益的根底性证据。正是基于劳动合同的上述重要意义并考虑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事实上的治理与被治理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对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作出了强迫性的法律规定,第82“”条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设立了二倍工资的惩办性规定。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日渐普及,入职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经日渐成为职场中的常识性法律规定。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众多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诉讼中,有不少劳动者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存有一定程度的误读。那么,是不是只要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就可以获得未签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呢?下面,北京市“”海淀法院的法官就将以案说法,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相关法律规定进展解读。★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最长能主张11个月的二倍工资小林于2013年1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科技公司以小李需要通过试用期、公司刚刚起步人事治理尚不完善为由不断未与小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6月30日,小林离任并提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最终,通过仲裁机构及法院经审理,生效的判决书认定科技公司应依法向小李支付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并驳回了小李关于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恳求。【法官释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小李于2013年1月1日入职,科技公司不断未与小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科技公司应依法向小李支付2013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至于2014年1月1日后,小李与科技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却也依法视为“”双方间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此情况下,小李可以主张要求确认双方间属于无固定期间劳动合同关系,而无法再主张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小张于2013年1月1日入职某文化公司,从事图书编辑工作。文化公司不断未与小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6月30日,小张离任。2014年7月1日,小张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文化公司向其支付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在仲裁及诉讼阶段,文化公司均提出明确的时效抗辩。最终,法院判决,认定文化公司的时效抗辩成立,仅需向小张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法官释法】: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民事权利遭到损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及时行使权利,将失去胜诉权的一项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明白或者应当明白其权利被损害之日起计算。本文中所讨论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属于惩办性赔偿,不属于劳动酬劳范畴,因此适用此一年的仲裁时效,即时效从主张权益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本案中,小张于2014年7月1日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文化公司明确提出了时效抗辩,因此,小张诉请要求的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就因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补签劳动合同,不能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小刘于2014年1月1日入职某广告公司,从事文案筹划工作。入职后,广告公司未与小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7月1日,文化公司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