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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的十大问题与出路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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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的十大问题与出路农民工作为一个新的社会阶层,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作为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其不仅拥有自然法意义上的自然权利,更应该依法享有实在法意义上的法定权利。然而,自农民工出现以后,他们一直未能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地位和待遇,他们不仅常遭各种歧视而且其合法权益常遭侵犯。如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发展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尝试分析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一些主要问题并试图解决之。一、制度镣铐与制度创新农民工问题的形成与他们遭遇的不公平的法律制度有关,这些法律制度就是二元户籍制度和与其有关的歧视性就业制度、二元社会保障制度等等。从农民工遭遇的这些制度而言,这些制度的内容都是命令性的或是禁止性的,其人为的将自然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严格区分了各种身份,限制各个阶层间的一种流动。现行的这些制度对农民而言,也许影响不大,但对于从农民中脱离出来的农民工阶层而言,该制度已出现“恶法”之特点,不仅严重的束缚了农民工的活动范围,而且从他们一出生时起,就赋予他们农民的身份,让他们就这样带着这种身份镣铐在城市中走动,让他们遭受不公正的待遇,成为了城市生活中最底层群体。现在,农民工阶层成了继续带着不合时宜的制度镣铐的一个特殊的群体。那么,如何打开农民工的制度镣铐呢?那就是变“恶法”为“良法”,进行法律制度创新,制定适合农民工生存和发展的优良的法律制度,那么,何为优良的法律制度呢?一般认为,从法理上讲,优良的法律制度能够符合以下的标准:第一、优良的法律制度符合社会正义的一般要求,能够体现社会正义;第二、优良的法律制度符合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第三、优良的法律制度能够体现和包含法律的基本价值,如公平、平等、正义、自由、权利保障等。以此标准判断,我国现行的以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均不符合“良法”之标准,对农民工而言,已经变成一种“恶法”。现在,人们已经看到这些制度的弊端,已经开始启动制度创新的车轮,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对包括户籍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制度进行改革,如1985年允许暂住人口在城镇居留;1998年,针对婴儿落户、夫妻分居、投靠城市子女的老人、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体、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城市落户问题等几个户籍管理中的几个突出问题进行针对性解决。从政策层面看,中央政府一直重视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有些内容涉及到农民工的就业、工资支付、教育等方方面面。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现阶段的制度创新仍然不够,主要表现为:一是这些制度的适用主体范围有限,如1998年,国务院转批公安部《关于当前户籍管理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主要针对婴儿落户、夫妻分居、投靠城市子女的老人、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体、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城市落户问题,不是针对农民工阶层的;二是这些制度创新具有地方性和探索性,如广东省常务副省长汤炳权近日表示,广东将打破城乡分割,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鼓励农民进城镇从业,允许农民在城镇落户。①再如河南省开始制定《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办法》,并在2005年4月20日向社会公布《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②三是这些制度创新又引发新的弊端,如公安部对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和“寄住证”制度,尽管出发点是好的,但结果却是在农民工的制度镣铐上又加上一个镣铐。四是这些制度创新尚未触动问题的核心,没有根本改变二元户籍制度。因此,笔者认为,解决农民工的制度镣铐必须进行全面的制度创新,其内容就是在立法层面彻底废除以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核心的相关户籍制度,同时实行统一的身份证管理制度,不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无论农民还是城市居民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二、歧视与平等由于制度镣铐以及制度镣铐引起的收入差别、就业差异、文化隔阂等原因,生活在城市中的农民工正遭遇着不平等的待遇,备受各种社会歧视。概括起来,这种社会歧视具有三个特点:第一,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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