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2页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个人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必须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和建房设计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在个人原使用的宅基地内建设住宅的,参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在个人原使用宅基地以外建设住宅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二、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开山、掘土、采砂、采石、填挖水面、堆弃垃圾等以致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三、第六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第七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海南经济特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
第2页共12页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2页经省批准独立设置的开发区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