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冶二井司有色金属矿山生产矿量计算暂行规定1十四冶二井司有色金属矿山生产矿量计算暂行规定一、总则(1)、为了做好有色金属矿山矿量的管理工作,保证矿山采、掘(剥)的正常比例关系,实现持续的正规生产,各矿山除应按照勘探程度不同,分级进行地质储量计算外,还必须按照采矿准备程度和不同,分级计算生产矿量
(2)、按采矿程度不同的矿量分级
(以下简称生产矿量的分级)对地下开采矿山分为:开拓、采准和备采矿量三个级别,对露天开采的矿山,分为开拓和备采矿量二个级别
(3)、生产矿量的计算是在地质储量计算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生产矿量中的开拓矿量是地质储量平衡表内矿量的一部分,各种矿量级别划分和计算工作由矿山地质、测量部门具体负责
(4)、生产矿量计算所采用的数据,如矿石的体重和品位等,应以计算平衡表内矿量的原始数据为准
(5)、本规程自颁发实行,以前有关这方面的规定一律作废,今后凡冶金系统所属矿山,均统一按本规程执行
二、地下开采矿山生产矿量的分级和计算(一)、开拓矿量的分级和计算2十四冶二井司1、凡设计所规定的开拓系统巷道,均已开凿完毕,构成完整的干线运输系统
(包括主要提升、放矿设施的安装及干线运输巷道的确轨架线工程)并据此可以开凿采准巷道者在此开拓水平以上的平衡表内矿量,称为开拓矿量
2、当用竖井、斜井(明井、盲井或平巷等开拓方式时,应完成以下开拓巷道及附属硐室工程(附图1—4)
(1)、竖井、斜井(明井或盲井)或开拓巷及其附属硐室工程;(2)、从竖井、斜井通往矿体的石门;(3)、岩层或矿体内的干线运输巷道
3、开拓矿量的边界,由已开掘的开拓巷道水平起,向上只能推算一个中段的高度,如矿体超过一个中段的高度但又不拟另行开拓中段时,可将该矿量列入开拓矿量,对中段以下的半截矿体如其延伸不超过一个中段高度,按设计确定不需另开中段,采用下向阶段法回采时,则该部分矿量可列入开拓矿量,沿走向算至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