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区第二饮用水源工程建设芗城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芗城区人民政府为推进漳州市区第二饮用水源工程建设芗城段(以下简称“二水源芗城段”)沿线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征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芗城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本《方案》适用于二水源芗城段建设工程需要征收、征用或租用的土地(包括主线用地、安置用地、临时用地)、地上种植物和需要拆迁的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二条征地拆迁区域经有权机关批准,以设计单位提供的征地红线为准
征迁的房屋、果树、坟墓等补偿数量,由漳州市第二饮用水源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二水源指挥部”)会同芗城区政府、沿线各镇政府、村委会及被征迁第2页共1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5页人现场联合丈量、清点、登记为准
第三条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耕地(水田、旱地、鱼塘、菜地):33000元/亩;2、园地、经济林地:26000元/亩;3、其他地类:10000元/亩;具体地类及面积以经国土部门批准的地类和数量为准
第四条工程临时用地(包括构件预制场、工棚、仓库、取土场、弃土场、施工便道等),不可复耕的,按照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可复耕的,按每亩每年1600元租用,租金按签订的租用年限一次性支付(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使用期满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无法恢复原地类标准的,应补足地类差价,然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临时用地上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永久性征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与区政府签订用地协议并缴纳保证金,复垦保证金参照闽国土〔2002〕68号文执行
第五条民用建筑物确认原则和处理方法:根据芗城农村自建自住房的实际情况,凡是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