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17页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的质量管理,规范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大、中修等水运工程参照执行
本细则所称的水运工程包括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由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前质量鉴定(以下简称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验收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竣工质量检验)两个阶段
第五条质量鉴定依据:(一)国家有关规定;第2页共117页第1页共11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17页(二)交通部及国家其它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范、规程;(三)经批准的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四)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评定资料
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求实的原则
第二章交工质量鉴定第七条交工质量鉴定是指质监机构在交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的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
第八条交工质量鉴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三)监理单位评定合格;(四)主要机械设备通过测试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并获得相关许可证;(五)工程无严重缺陷、无安全隐患、无严重影响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表面缺陷已按规范或有关标准处理完毕;(六)质量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