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
王新生、赵红钦为骗取保险金放火案「颁布单位」编写人: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杨书芳、宋冰责任编辑:王观强「案情」被告人:王新生,又名王老五,男,29岁,河南省嵩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嵩县汽车站合同制工人,住嵩县何村乡北坡村六组
1998年12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红钦,男,26岁,河南省嵩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嵩县何村乡北坡村一组
1998年12月9日被逮捕
199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新生为骗取保险金与被告人赵红钦预谋:由赵将王承包嵩县汽车站的豫C-19222号客车烧掉(客车所有权、投保人均为汽车站),事后付给赵1500元酬金
后王新生先付给赵红钦20元
1998年6月4日凌晨3时左右,赵红钦携带汽油及点火装置到嵩县汽车站,将王新生停放在车站院内的豫C-19222号客车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400元
当时车站内停有其他车辆10余辆,燃烧地点距家属楼16米,距加油站25米,距气象站7米
事后,王第2页共6页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6页新生又付给赵红钦酬金1500元
中保财产公司嵩县支公司当时未能查明起火原因,遂向投保人嵩县汽车站支付赔偿款34400元
案发后,嵩县汽车站又将该款返还保险公司
「审判」河南省嵩县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4月9日以被告人王新生、赵红钦犯放火罪向嵩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新生辩称,自己没有教唆他人犯罪,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所烧车辆是自己的,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红钦及其辩护人辩称,控方定性不准,本案应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赵红钦是从犯,应从轻处罚
嵩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新生、赵红钦共同预谋并由赵红钦在公共场所实施放火,足以使公共安全处于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