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6页汽车金融案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朝民初字第01308号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甲3号院2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杰弗利
班科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楸,男,汉族,1983年9月20日出生,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02级法学院本科生宿舍
委托代理人侯峰,男,汉族,1986年9月11日出生,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潘庄村二区22号
被告王新刚,男,汉族,1983年1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平邑县保太镇羊城村79号
被告李子菲,女,汉族,1985年5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平邑县保太镇大三阳四村148号
被告王照有,男,汉族,1959年1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平邑县保太镇羊城村79号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金融公司)与王新刚、李子菲、王照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大众金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楸、侯峰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本院合法传唤,王新刚、李子菲王照有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众金融公司诉称:2007年12月,王新刚、李子菲为从大众金融公司指定经销商购买大众捷达伙伴轿车,向大众金融公司申请汽车贷款,并提交了贷款申请表等申请手续
2008年1月18日,王新刚、李子菲作为共同借款人签署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王照有出具了担保函,保证对王新刚、李子菲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8年1月22日,王新刚、李子菲为贷款所购车辆办理抵押登记,用作履行合同的担保
2008年1日29日,大众金融公司按约定发放了50000元贷款
王新刚、李子菲自2008年3月起至今未偿还贷款
经信函等方式催款未果后,大众金融公司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