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标准,确保建设质量,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以及相关安全(AQ)标准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类生产、建设的煤矿
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验收以子系统为基本验收单位,各子系统建设完成一个,验收一个
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完成验收的矿井,需对照本办法对已验收的系统重新进行自检,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在本办法下发1个月内完成整改和完善工作
国家出台相关验收标准后,本办法相关内容废止,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省属煤矿(含中央属煤矿、省生建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验收;市县属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由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并抄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第五条煤矿企业或煤矿申请“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验收申请书
(2)预验收报告
内容包括“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试运行情况;预验收的时间、内容、方式、人员、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预验收结论等
其中涉及紧急避险系统的预验收结论必须由煤矿、设计和施工等参与各方签字或盖章
(3)设计和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主要包括:①“六大系统”设计资料、图纸及审批文件
②“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含管理及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值班制度;操作规程、故障处理期间的安全措施;值班、操作和维护人员配备、培训规定;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等
③系统运行和管理资料
含设备布置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