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民安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协议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持有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无有效律师执业证书,或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持有的其他资格证书办理业务的;(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在册执业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三)被保险人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律师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四)被保险人被指控对委托人诽谤,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五)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文件、帐册、报表等其他资料被损毁、灭失或盗窃抢夺,但经特别约定承保的不在此限;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非职业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乱、盗窃、抢劫;第2页共7页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