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18日)深交〔2006〕251号《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25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1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2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3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4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5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投入营运6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7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8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9城市中小型客车线路经营权10城市中小型客车投入营运11城市公共大巴线路经营权12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13设置、撤销渡口14港口岸线的使用(初审)15港口建设项目16水运工程开工许可17从事港口经营18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仓储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19市管地方公路建设项目开工20需利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21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供水等管线设施22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23公路用地上的树木更新、砍伐24超限运输车辆需行驶公路、桥梁、隧道及使用汽车渡轮25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损害公路的机具在公路行驶01号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一、行政许可内容(一)从事道路客运(包括公路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经营;(二)从事道路货运经营(不含危险货物运输)。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发布);(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发布)。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一)在审查客运经营许可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在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期内,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含3个)申请人时,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其他情况采用普通程序,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货运经营许可无数量限制,按照普通程序审查,符合条件即予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四、行政许可条件(一)从事道路客运经营: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合法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车辆,包括:(1)车辆技术要求①经合法检测机构检测,营运车辆的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制动性、转向操纵性、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他电气设备、排放与噪声控制、密封性、整车装备的基本技术要求等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规定的条件;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2004)规定的条件。②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达到二级,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达到三级。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2)车辆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等级应达到《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规定的中级以上等级。(3)车辆数量要求①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②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③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④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⑤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⑥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必须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一类客运班线:指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