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监察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监察和执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012年6月底前,全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省属重点煤矿重点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均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严格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2号)等文件的规定要求,严格标准,严格要求,依法抓好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第四条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讯联络等系统有机联系,达到整体、统第2页共6页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6页一、协调,并与地面中心站相联系
第五条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第六条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相关安全标志的救生舱,不得下井使用
第七条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示
第八条紧急避险系统应有整体设计,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