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引言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金融业也进入飞速发展时期
与此同时,由于体制机制不完善、社会资金供需不平衡、全球性金融危机等多方面原因影响,以集资诈骗为主的金融诈骗犯罪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据笔者统计,2012年至今,上海各级检察机关共计受理报捕、起诉集资诈骗案件件人,案件数量每年以10%以上的比例持续上升
这一时期,就笔者办理的集资诈骗案件而言,也逐步显现出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大、舆论关注度高等特点
集资诈骗罪不仅严重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民众的财产权益,而且也是触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诱因之一,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我国司法机关近年来将其作为重点打击对象
我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由此可见,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换言之,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对于集资诈骗罪的罪与非罪,包括此罪与彼罪间的区别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通常也总是围绕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来进行争论
然而,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行为人的一种心理状态,若非自行阐述,很难为外界知晓并加以认定
基于此,司法机关通常采用推定的方法来加以具体判断,即围绕行为人自身的经济能力、经营状况及对集资款项的后续使用等多种方面予以认定,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形式对推定所要依据的基本事实进行了明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这一摆在实务界面前的难题
然而,由于涉及该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司法解释缺乏系统、全面、及时的理论支撑,学术界对此多有批评之声,另一方面,尽管学术界对于该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进行了一些研究,但就其本身的研究仍不够深入,如对其内涵与外延、产生时间、认定标准的研究通常只是在讨论集资诈骗罪认定时几笔带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