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1
1为了做好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电线电缆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电线电缆产品
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电线电缆产品为6个申证单元:a)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以下简称架空绞线)b)漆包圆绕组线c)塑料绝缘控制电缆d)额定电压1kV和3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e)额定电压6kV到3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f)1kV、10kV、35kV架空绝缘电缆申证单元划分及其规格型号见附件2《电线电缆产品的申证单元、抽样单元及型号》
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址:www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具体职能为:(1)负责起草《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2)向全国组织宣贯《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配合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宣贯细则;(3)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按有关规定负责按比例抽查各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