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1〕27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规范和加强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验收工作,河北省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组织制定了《河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
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加以借鉴,督促煤矿企业做好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减少煤矿伤亡事故,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二月四河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规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标准,确保建设质量,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AQ标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各类合法生产经营的煤矿
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验收以子系统为基本验收单位,各子系统建设完成一个,验收一个
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完成验收的矿井,需对照本办法对已验收的系统重新进行自检,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在本办法下发1个月内完成整改和完善工作
国家出台相关验收标准后,本办法相关内容废止,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1—第四条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验收工作
矿井申请验收需提交的资料:验收申请书、自检报告、系统设计(或补充设计)及批复文件、系统布置图
第五条检查验收程序:矿井完成“六大系统”1个子系统→煤矿自检(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