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篇: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能否采信
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能否采信
第6讲——证据调查篇视频学习时间
18分钟本节提示“1
外国法的查明如何借用证据调查方法
如何通过释明使当事人具体陈述举证和质证意见
证人证言的调查应该如何进行
审理中出现新的陈述或证据时又该怎样重新整理
”讲课视频在这一篇,我想选择一些实务上比较重要的问题来介绍一下
一、外国法的查明本来法律的适用属于法律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适用哪国法律有争议,应该归纳为法律争点,本不属于事实范畴,所以更谈不上证据调查,但因外国法需要查明,在某种程度上借用了证据调查的方式来处理,所以我们在证据调查篇中提一下这个问题
外国法的查明方式之一是当事人提供
比如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外国的某个判例,作为法律规范,主张适用
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有异议,那么法庭接下来要考虑的是如何验证判例的真实性,是否需要公证认证,还是通过网站查询,或者法律专家作证等等
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其合法性提出异议,主张该判例已经被上级法院推翻,形成了新的判例规则,那么查明的方向又要围绕是否存在新的判例规则展开
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判例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判例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应适用于本案,那么审理的方向又转为如何运用区分技术来判断该判例规则是否适用于本案的情形,有没有更契合本案的判例规则
这个过程在很大程度上与举证质证规则较接近
但应当注意,外国法的查明可由法庭依职权查明,不必非要当事人举证
二、陈述的清晰化、完整化和具体化在证据调查过程中,我们常常容易出现的问题是没有让当事人把话讲透
在证据调查中,当事人的陈述仍以清楚、完整、具体为基本要求
比如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万元
被告抗辩说:“我们不是第1页共4页男女朋友吗
那天你拿钱给我还说'随便花,花得越多越好’
你们男人都是骗子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出示了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