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篇: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能否采信?证据调查篇。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能否采信。第6讲——证据调查篇视频学习时间。18分钟本节提示“1.外国法的查明如何借用证据调查方法。2.如何通过释明使当事人具体陈述举证和质证意见。3.证人证言的调查应该如何进行。4.审理中出现新的陈述或证据时又该怎样重新整理。”讲课视频在这一篇,我想选择一些实务上比较重要的问题来介绍一下。一、外国法的查明本来法律的适用属于法律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适用哪国法律有争议,应该归纳为法律争点,本不属于事实范畴,所以更谈不上证据调查,但因外国法需要查明,在某种程度上借用了证据调查的方式来处理,所以我们在证据调查篇中提一下这个问题。外国法的查明方式之一是当事人提供。比如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外国的某个判例,作为法律规范,主张适用。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有异议,那么法庭接下来要考虑的是如何验证判例的真实性,是否需要公证认证,还是通过网站查询,或者法律专家作证等等。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其合法性提出异议,主张该判例已经被上级法院推翻,形成了新的判例规则,那么查明的方向又要围绕是否存在新的判例规则展开。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判例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判例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应适用于本案,那么审理的方向又转为如何运用区分技术来判断该判例规则是否适用于本案的情形,有没有更契合本案的判例规则。这个过程在很大程度上与举证质证规则较接近。但应当注意,外国法的查明可由法庭依职权查明,不必非要当事人举证。二、陈述的清晰化、完整化和具体化在证据调查过程中,我们常常容易出现的问题是没有让当事人把话讲透。在证据调查中,当事人的陈述仍以清楚、完整、具体为基本要求。比如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万元。被告抗辩说:“我们不是第1页共4页男女朋友吗。那天你拿钱给我还说'随便花,花得越多越好’。你们男人都是骗子。”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出示了一份微信聊天记录,其中“不差钱”和“迷死人不偿命”有一段对话。经一审法院查实,“不差钱”就是原告,所以对他做出不利判决。到了二审,原告说:“'不差钱’是我,我也没否认啊,我是说我和迷死人不偿命没有这段对话。”即便他说的是谎言,二审法院能认为他是质证意见矛盾吗。恐怕不行。同样的情况,如果一审要求原告质证意见具体化呢。原告说:“'不差钱’是谁。这个不是我。”到了二审,原告又改口:“我在一审的意思是说,我不知道'迷死人不偿命’是谁,我和她没有这段对话。”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还会相信他吗。所以陈述的具体化有助于禁反言的适用,应该受到重视。当我们觉得质证方的理由值得考虑时,还可以引导对方当事人对此进行回应,这样也有助于围绕争点的辩论。三、证人的调查作为法官,不知道大家有没有遇到这样的情况。原告陈述事实经过,被告说,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应采信。原告接着申请证人出庭,被告又说,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证人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应单独采信。被告说得对不对。被告每句话分开讲都对,但证据规则说当事人陈述和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都不得单独采信,需要印证,现在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吻合了,法官到底应该采信还是不采信呢。如果我们对证人的身份过于苛责,一概做出证明责任判决,实际是对证据规则的误读。因为关键事实的证人往往是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长辈弥留之际,常常是子女在身边;洽谈业务时,常常是销售员在现场。如果他们不能作证,谁还能证明事实呢。西方法谚有云:法律不强人所难。这时候,我们更应该做的是充分领会规则的内涵,提高审理技巧。首先,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当事人本人或证人签署如实陈述的保证书。你得严肃地告诉证人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给他心理压力。其次,可以务实选择证人的作证方式。需要采用隔离作证第2页共4页的,可以先就相关问题询问当事人本人/证人,然后询问证人/其他证人,以兹比对。根据审理需要,也可以要求证人当庭对质,以观强弱。两者可以按照个案实际,灵活运用。最后,发问要注重细节,不要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关键问题可以反复问,而且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