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企业所得税法论文房地产企业论文:浅析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实践中的若干问题及解决方法摘要: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已3年多了,虽然我国在出台所得税法和所得税实施条例后,也出台了若干解释和规定,但据笔者在房地产企业实践中的经验,很多现实问题仍困扰着企业,本文就以列举的方式将笔者所接触到的一些实际问题加以探讨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房地产企业税务实践纳税调整一、企业筹办期的结束以什么作为标志一般房地产企业以一个项目注册一个公司,所以这是所有企业面临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应当以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作为标志,在此之前的作为开办费处理,在此之后的作为正常的费用处理
但实际操作中取得第一笔收入作为标志没有法律依据,且增大了税务机构的执法风险,所以实践中一般以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准
二、计入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受60%和千分之五的限制第2页共8页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8页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条例并未区分计入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还是计入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因此即使是计入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也要受条例43条比例限额的限制
三、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以上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问题,其实由于当期纳税的时候是按照原来的收入作为基数的,已经对三费进行了调整,如果允许作为基数,意味着稽查是否同时要对企业进行调减处理
以广告费为例:某企业2010年收入为1000万元,发生了广告费200万元,则只允许扣除150万,企业纳税调增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