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1页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决定(2008年11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省城镇下列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本省依照国家规定退休的人员适用本条例
”二、第三条修改为:“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管理,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三、删去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条
四、第六条改为第五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管理和审核社会保险编制的预、决算
”五、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6%—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费率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决定;其从业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其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依照国家规定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六、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低于60%的,不足部分应当缴纳的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