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
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
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
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服务贸易进出口
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税收收入归属
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
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税收优惠政策过渡
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
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跨地区税种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