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嘉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陈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嘉兴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其下属的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办理
本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规划、计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考虑近期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供应等因素,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拆迁年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