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其他异常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规定和浙江省增值税其他异常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要求,为加强我局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以下简称其他抵扣凭证)管理,规范其他异常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确保“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需审核检查的其他异常抵扣凭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稽核结果为比对不符、缺联、重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运输发票),以及接收的外地国家税务局发函要求异地协查的以上三种其他抵扣凭证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专用发票,专指2005年1月1日前的代开专用发票,下同)。第三条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代开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由市局政策法规科、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四科、店口税务分局、稽查局、信息中心共同负责。第四条市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其他异常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的日常管理;各税源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其他异常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稽查局负责对达到立案标准的其他异常抵扣凭证的立案查处和异地协查其他抵扣凭证的收发、传递;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第二章单位科室职责第五条政策法规科主要职责:(一)负责审核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二)接收、清分数据。将接收省局下发的其他异常抵扣凭证数据通过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指派给各管理人员。(三)数据改派。政策法规科对各税源管理单位提交的不属于其审核检查的数据进行审核并改派:如果属于不同管理人员的,改派到正确的管理人员;如果不属于本局的数据,提交绍兴市局。(四)统计、查询《__凭证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附表一)和《___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附表二)。每月1日通过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查询以上两表,对上月核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将书面分析总结报告上报绍兴市局。(五)对各税源管理单位的审核检查工作进行监控管理。第六条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四科、店口税务分局主要职责:(一)接收、审核检查其他异常抵扣凭证,并将审核检查结果录入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二)数据改派。将指派数据错误或数据指派后由于本单位管理人员因岗位调整而改变管户的应及时告知政策法规科,有政策法规科进行重新改派。(三)将需要异地协查的其他异常抵扣凭证信息,移交给稽查局,由稽查局发送开票方进行异地协查。其中,对于需省内异地协查的其他抵扣凭证(不含运输发票),通过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提交协查后有稽查局确认发出;对于运输发票及需省外异地进一步核查的其他异常抵扣凭证,各税源管理单位通过系统生成并打印《______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委托协查函》(见附表三)(以下简称《委托协查函》),盖上单位公章,并附上原始凭证信息等资料,交稽查局,稽查局加盖公章后发出委托核查。(四)反馈外地来函要求异地协查的核查结果,各税源管理单位审核检查完成后,将结果录入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其中,省外来函的,应在审核回函资料上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原始凭证信息等资料,交稽查局,稽查局根据对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将结果返回委托方;省内来函的原则上不寄纸质资料。达到立案标准的,各税源管理单位应按规定移交稽查局立案查处。(五)各税源管理单位收到异地协查回复的,根据回复结果作进一步审核检查。(六)按月查询《__凭证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和《___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对上月核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将书面分析总结于每月5日前报政策法规科。(七)审核检查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八)及时向政策法规科反映审核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可行性的建议。第七条稽查局主要职责:(一)接收、查处本地税源管理单位移交的达到立案标准的其他异常抵扣凭证,并将查处结果录入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二)负责收发、清分、传递需进行异地审核检查的其他异常抵扣凭证。其中,对于省内需进行异地核查的,稽查局通过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进行收发、清分和传递工作;对于需发送省外异地核查或发往地税部门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