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旅游行政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书《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旅游行政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发布,热烈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以便我们做进一步修改
附: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旅游行政裁量权基准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旅游局2010年9月13日第2页共4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1页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旅游行政裁量权基准本基准是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规定,对涉旅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和地方性法规(《湖南省旅游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规定的条款进行的基本准则划定
共二十四条,七十二款
第一章旅行社许可与经营第一节《旅行社条例》行政裁量权基准一、《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第3页共41页第2页共4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41页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2】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3】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或情形:1、违反本条初次被查处的;2、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的;3、违法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