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矿产资源规划(2000—2010)新安县人民政府二○○四年八月2新安县人民政府文件新政[2004]115号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安县矿产资源规划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新安县矿产资源规划》已经县政府同意并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并就组织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安县矿产资源规划》是我县地矿工作的主要依据,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矿产资源规划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理解“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科学含义,妥善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严格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
县地矿局要严格按照《新安县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从严审查矿业权人的1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进行注册登记;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三、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要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机制,从严查处各种违法采矿活动,对资源浪费严重,严重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新安县矿产资源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完成
各乡(镇)、各部门要依据《新安县矿产资源规划》,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企业和客商投资我县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确保《新安县矿产资源规划》制定的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
附: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洛宁县、嵩县和新安县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2.新安县矿产资源规划二○○四年八月十三日2附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洛宁县、嵩县和新安县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豫国土资函[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