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因社会保险费用引发劳动争议的救济途径分析张向东仇慎齐因企业欠缴职工社会劳动保险费用而引发的争议,当事人如何进行救济,人民法院应采取怎样的立案方式予以审理维护等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且没有定论的问题
笔者认为,因企业欠缴职工社会劳动保险费用而引发的争议,应该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强制追缴,而不应该由职工对用人单位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一是,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追缴权对缴费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进行强制追缴是其法定的行政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是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定职责,是其行政职权范围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而法定职责不可放弃,否则构成失职,其行政不作为行为,相对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国家行政赔偿责任
二是,缴费单位与缴费个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其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
而法定义务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它是不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行政权的管理而产生,当事人之间不能进行更改或放弃,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约定义务,则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意志而产生,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