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金融事業機構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險保險單條款(A21)(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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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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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准文號:84年11月01日台財保第840648486號修訂文號:85年09月09日台財保第852369957號85年09月10日台財保第852370068號86年02月19日台財保第862392108號86年03月13日台財保第861767442號86年07月17日台財保第862397215號備查文號:89年12月29日89台壽精算字第5328號90年10月18日90台壽商研字第4513號92年01月22日92台壽數理字第0003號修訂文號:95年09月13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4481號備查文號:96年09月21日96台壽數字第00087號【保險契約的構成】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第二條︰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一、「要保人」,係指要保單位
二、「被保險人」,係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