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险会计改革推动行业科学发展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主任王新棣发布时间:2010-09-072008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拉开了保险会计改革的序幕。2009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实现此次改革的路径和技术标准。此次保险会计改革在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对于完善我国会计准则、提高保险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我国保险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保险会计改革背景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是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质趋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07年12月6日,内地与香港签署了两地会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要求A+H股上市公司在两地公布的财务报告基本一致。但从2007年年报的执行情况来看,境内外上市公司的报表仍然存在一定差异,尤其是同时在境内外上市的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存在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准备金、保费收入和保单获取成本三个方面。为切实解决A+H股年报会计准则执行差异,2008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2号解释》,要求境内外同时上市企业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涉及保险业的主要是保费收入确认问题、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问题和保单获取成本是否递延问题。为贯彻落实《2号解释》的要求,2009年1月,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了“统一执行,一步到位”的总体实施方案。“统一执行”是指所有保险公司,无论是否在境内、境外上市,均执行新的统一的会计政策;“一步到位”是指保险公司在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对目前导致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的各项会计政策同时进行变更。《通知》还提出了消除差异的总体思路,即保费收入引入分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财政部会计司与保监会、保险公司经过近一年的深入研究和反复论证,确定了财务报告目的的准备金计量原则和保费收入确认标准,形成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从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开始实施。保险会计改革主要内容此次保险会计改革主要涉及保费收入确认标准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两个方面的内容。确认保费收入时应进行分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此次保险会计改革之前,只要保险合同转移了保险风险,其保费就可以确认为保费收入,不进行分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改革后,《规定》明确要求,对于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混合合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保险合同,按照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核算,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按照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或其他相关会计准则核算。不能分拆的合同应当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通过重大风险测试的合同认定为保险合同,按照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核算,收取的保费确认为保费收入;未通过重大风险测试的合同不认定为保险合同,按照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或其他有关会计准则核算,收取的保费不确认为保费收入。以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此次会计改革之前,保险公司在财务报表中均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准备金评估标准计提准备金,财务报告的准备金与监管报告的准备金相同。改革后,保险公司财务报表中的准备金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评估。《规定》要求保险人以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进行计量,同时考虑边际因素和货币时间价值。新的会计准备金计量原则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充分吸收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保险合同》准则第二阶段的已有成果和已达成的共识,建立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一致的计量框架。例如,《规定》吸收了IASB准备金计量三因素模型(即对现金流明确的当前估计、反映现金流的时间价值和显性的边际),吸收了IASB已达成的保险人不应当确认首日利得,但应当确认首日损失的结论。二是与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其他准则实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