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國立高雄大學理學院生物科技研究所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本所94學年度第2次所務會議通過第一條為規範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之互動關係,訂定本準則
(以下簡稱本準則)
第二條研究生應於報到後30天內,選定學位論文指導教授(以下簡稱指導教授),並持指導教授之訪談紀表及同意書,向所辦公室登記
第三條本所甄選入學新生以本所及生命科學系專任老師為指導教授
於入學選定指導教授時,需與本所及生命科學系三位以上的老師洽談後始可簽名決定指導教授,每位教授以指導一名研究生為原則,如欲指導第二名研究生時,須該名研究生與本所及生命科學系全體老師訪談及簽名後,該老師始可再指導該名研究生
本所考試入學新生於入學選定指導教授時,甲組新生需與本所及甲組合聘老師三位以上洽談後始可簽名決定指導教授;乙組新生需與本所及乙組合聘老師三位以上洽談後始可簽名決定指導教授,每位教授以指導一名研究生為原則
如欲指導第二名研究生時,須該名研究生與本所及該組全體老師訪談及簽名後,該老師始可再指導該名研究生
惟研究生仍未選定本所及本所各組合聘教師為指導教授時,該生可選擇本校專、兼任老師為共同指導教授
指導教授指導之第一名研究生,包含甄選入學及考試入學新生
第四條研究生中途欲更換指導教授或研究生休學後復學或指導教授因生病、離職或出國無法再繼續指導時,需備更換指導教授同意書及聲明書經所長簽章,若無違反相關規定,於十日後自動生效
研究生之更換指導教授同意書及聲明書
聲名「在未得原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時,不以與原指導教授指導之研究計畫成果,當作學位論文之主體」
此聲明書需正本四份;所辦、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學生本人各執乙份
研究生若因指導教授過世而更換指導教授時,免繳第一項所規定之聲明書
第五條更換指導教授之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