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1】甲、乙、丙公司和丁公司四方于2018年1月共同出资设立奇迹有限公司,各方约定出资形式如下:甲有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公司成立后在公司担任经理职务,任职期间不领取报酬,以此折抵出资100万元;乙以自有房屋一套作为出资,经评估其价值为200万元;丙公司以其持有的厂房及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价值为1000万元),但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丁公司对戊公司有500万元到期债权,以此作为出资
四方发起人约定公司成立时即履行出资义务
2018年1月,乙将房屋交付给奇迹公司,但到同年5月15日,才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2018年1月,丁公司与奇迹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以履行出资义务
【问题】1、甲的出资是否合法
甲的出资不合法,甲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出资属于非货币出资,其不可转让,没有独立性,属于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
首先定性点明甲出的是什么,再去定性判断合法违法,分析为什么甲以劳务出资,不合法
因为劳务无法依法转让所有权,故不满足货币出资的条件
2、奇迹公司认为乙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在5月15日房屋过户登记前,乙不应享有股东权利;乙认为其已于2018年1月向奇迹公司交付作为出资的房屋,应当自此享有股东权利
奇迹公司与乙的说法,正确的是
乙的说法正确,奇迹公司说法错误
乙于2018年1月向公司交付房屋,可认定为出资无瑕疵,其股东权利的享有不以房屋过户为要件,应以交付房屋为权利生效要件
乙的说法正确
股东以房屋出资,自交付给公司使用时享有股东权利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