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开发管理指导意见为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合理保护、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矿山开发秩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管理原则矿产资源开采秩序监管实行属地化管理,责任主体是矿山企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涉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服从矿山开发秩序管理大局,从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
要层层落实责任,一级对一级负责,齐心协力抓好管理,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有序利用
要对本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定期进行巡查,及时查处非法采矿、乱采滥挖等行为
要组织相关工作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对辖区内的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非法转让矿业权、非法承包、租赁等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同时,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报告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进行查处的,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
二、部门职责(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矿山开发秩序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查处无证勘查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各类违法采矿行为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和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矿山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上报市政府审批,依法实施关闭取缔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做好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和吊销工作
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以及被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第1页共5页证的矿山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业不予核发营业执照或不予年审;从严查处超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