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第三部分市政工程说明C
1本部分为市政工程工期,适用于由一个承包人组织实施的市政工程项目,包括:1道路工程工期;2桥梁工程工期;3给水管道工程工期;4排水管道、沟渠工程工期;5燃气管道工程工期;6自来水厂工程工期;7污水处理厂工程工期;8市政给排水泵站工程工期;9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工期;10隧道工程工期
2本部分定额工期均为单项工程施工工期
3下列情况发生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应增加工期,其中第1、3条增加的天数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1坑底(基础土方)打基础桩,另增加工期;2开挖一层土方后,再打护坡桩的工程,增加工期W50天;3因拆迁、地下管线改移未完成,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
4下列情况发生时,不增加工期:1原地坪打基础桩;2室外直埋管道工程;3围墙工程
5本附录定额工期已综合考虑商品混凝土和现场搅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现场搅拌砂浆,使用时不得调整
1道路工程C
1本节适用于独立施工的新建城市道路工程,改建及拓宽城市道路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2同一承包人同时承担多条道路时,按最长工期的单条道路工期205计算总工期
1沥青混凝土道路定额工期表编号道路长度(m)车道宽度(m)工期(天)结构层厚度(cm)W40W70>70(1)(2)(3)C1-1W500W4425154C1-2W8475660C1-3W12516166C1-4W16606670C1-5W20617073C1-6W24667479C1-7W28707985C1-8W32758490C1-9W36799094C1-10W1000W4516066C1-11W8566670C1-12W12667479C1-13W16707985C1-14W20748490C1-15W24799094C1-16W28849498C1-17W329098103C1-18W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