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小区管委会在该物业管理纠纷中能否作为原告一、案情介绍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朝阳区现代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海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海公司)原告诉称管委会在原审中诉称:1999年1月8日,北京中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海公司,即原中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现代城物业管理全权委托合同》
合同约定,深圳中海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物业费每建筑平方米4元
1999年12月,北京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海公司)开始实施物业管理,并收取物业管理费
2001年8月1日,管委会成立
2002年1月,北京中海公司退出现代城的物业管理服务
管委会成立后即接管了原由开发商承担的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监督的职能
在此过程中,管委会发现北京中海公司自1999年12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向业主收取的费用中有三项共计3252570元的费用属不合理收费,应予退还,且三项费用自2001年9月30日至今的利息已达145633
83元,也应予以退还
再有,北京中海公司在撤出现代城的物业管理后,尚有向业主收取的办证押金450元、装修押金15280元、车位押金85800元未予退还,计101530元
现管委会起诉,要求北京中海公司、深圳中海公司向其退还中修费1428799
75元、停车场管理费837692
88元、停车场维修费74146
33元及停车场能源费911931
07元及上述费用产生的利息145633
83元,退还办证押金450元、装修押金15280元、车位押金85800元
二、法院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裁判要旨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