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房屋他项权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司法审查评判标准肖杰【问题提示】在房屋他项权登记行政确认行政案件中,房屋登记颁证机关对房屋他项权登记材料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要点提示】关于房屋他项权登记行为合法性审查标准问题,由于登记颁证机关(被告)对房屋他项权登记材料的审查不能超出被告的职权范围去审查具体登记颁证行为,只能是在其职权范围内的有限审查
如果被告对他人冒用当事人(原告)名义进行的房屋抵押他项权登记材料(比如假结婚证等)的真伪无法辩别,这种颁证行为非被告过失所致,而是他人非法行为所致,也就是在被告审查登记的程序不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通过全面司法审查来决定是维持还是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抵押他项权证登记行为
【案情】原告:吴志琰被告:夷陵区房管局第三人:建行西陵支行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根据原告吴志淡的房屋所有权证(宜昌县房权证小溪塔字第00001276号)、吴志攻与朱国贞夫妻的身份证(显示为原宜昌县公安局分别于1993年和2002年签发)和结婚证、吴志玻与第三人建行西陵支行的《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编422983900-122-2007000167)等相关材料,第三人建行西陵支行到夷陵区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登记
夷陵区房管局通过审查,认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准予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于2007年2月12日颁发夷陵区房小溪塔他字第46437号房屋他项权证,第三人建行西陵支行为此向开户在该行、户名为吴志琰的银行帐户2831439980110137***内转存贷款90000元
2007年9月,第三人建行西陵支行通知吴志琰,告知其位于小溪塔东湖路的房屋因其贷款己在夷陵区房管局办理了抵押他项权登记,要求其偿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否则将房屋予以变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