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试行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的会计工作,是加强金融管理,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反映经济情况,监督经济活动,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的重要方面
为了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各项金融业务活动中的核算、监督、服务和管理作用,根据《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工作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本行的有关制度、办法,主要任务是:一、正确组织会计核算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记录、计算和综合反映金融业务活动情况,为贯彻政策、考核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金融决策提供正确的数据
二、加强服务与监督
通过办理资金收付,促进与监督各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认真执行财经纪律;管理各金融机构必须共同遵守的有关会计事项,为加强金融宏观控制、微观搞活服务
三、加强财务管理
正确核算成本,监督和维护资金、财产的安全,努力增收节支,扩大社会主义积累
四、开展会计检查与分析
搞好会计工作的检查辅导,不断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与效率;运用会计核算数据与资料,分析金融业务变化情况,为金融决策提供信息
第三条会计制度,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制度管理权集中在总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两级
凡属全国性的会计制度、办法,由总行制订;凡不涉及全国性的制度、办法,由分行制订
各分行对总行的制度、办法,可做必要的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总行的规定相抵触,并报总行核备
下级行对上级行制订的各项制度、办法,必须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不得任意修改和废除,如有意见,应及时反映,由上级行研究解决
在未修改前,仍应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行的会计工作,应在行长领导下,由会计部门统一管理
各级行的会计机构中,应设有专职主管人员和与任务相适应的会计人员
明确会计人员的工作范围、内容、责任和权力,定事、定人、定责任
总会计师在分管行长领导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