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法律规范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军工科研单位)的会计核算,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纳入国家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各级军工科研单位
三、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照会计科目表附注的要求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军工科研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写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写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写科目编号,不填写科目名称
四、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会计报表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增设会计报表
军工科研单位内部管理需要增设的会计报表,由单位自行规定
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三种
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三日内报出;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五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即年度决算,应当根据财政部门决算通知规定和主管部门要求的格式和期限报出
军工科研单位向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军工科研单位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法律规范》办理
有关会计档案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六、军工科研单位的会计记账方法采纳借贷记账法
七、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以及本制度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