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附:英文1986-10-310:0【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意大利发布日期:1986-10-31执行日期:1989-11-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其行政或管理机构或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的税,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的税,对企业支付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征的税以及对资本增值征的税,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于下列现行税种:(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1.个人所得税;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3.外国企业所得税;4.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二)在意大利共和国方面:1.个人所得税;2.公司所得税;3.地方所得税;无论这些税是否通过源泉扣缴征收
(以下简称“意大利税收”)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增加或者代替第三款所列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一般定义第2页共33页第1页共3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3页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一)“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二)“意大利”一语是指意大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