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5页武汉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规定(试行)(2008年2月28日发布)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含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将股权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分局分别负责办理各自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地址)、出质股权数额、出质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五)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章程中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的证明文件;(六)股权出质记载于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证明文件;(七)出质的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提交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
第七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原出质人、质权人应当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新出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