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网点渠道营销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纪业务发展和转型的需要,规范和提升营业网点营销人员的营销水平和客户开发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营业网点渠道营销人员”是指在营业网点的有效管理下,为营业网点开发证券交易客户或销售金融产品的而发展的营销人员
渠道营销人员属于营业网点非定编员工,营业网点不得安排渠道营销人员在网点定编员工的岗位上工作
第三条营业网点渠道营销人员的营销活动的开展,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第二章营销组织架构第四条各营业网点可根据本网点或地区的实际情况,组建适合业务发展需要的渠道营销团队,各营业网点市场营销部负责营销团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营业网点渠道营销人员主要由理财经理、片区理财经理、区域理财经理组成,其中,理财经理根据其名下客户资产及业绩情况,细分为见习理财经理、理财经理、高级理财经理、明星理财经理、金牌理财经理,五个级别
第六条营业网点根据合作银行的网点分布、区域市场潜力以及其它渠道等实际情况,划定若干营销区域,每个营销区域设区域理财经理一名
第七条原则上,每个营业网点营销区域数量应控制在3个以内(东莞以外的营业网点可适当增加)
每名区域理财经理管辖的理财经理人数不少于20名,并负责维护不少以15个银行网点或其金牌理财经理明星理财经理高级理财经理理财经理见习理财经理区域理财经理营销总监他渠道的营销工作
第八条当营销区域发展规模达到:属下的理财经理20人以上,维护的银行网点或其他渠道达15个以上者的,区域理财经理可以委派其名下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理财经理,出任营销区域内的片区理财经理,协助区域理财经理管理营销团队
第九条原则上,每个网点营销区域内片区数量应控制在三个以内
每名片区理财经理管辖的理财经理人数不少于10名(东莞以外的营业网点可适当增加),并负责维护不少于10个银行网点或其他渠道的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