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大财法〔2008〕408号2008年8月15日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8〕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8〕78号2008年7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支持资本市场的发展,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的抗风险能力,现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9号)中规定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比例从0
5%调整为0
本通知从2007年l月1日起执行
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大财法〔2008〕419号2008年9月1日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大连海关隶属各关: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2008年7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