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5页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1997年1月2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会字(1997)3号文发布**此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为了规范城市合作银行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我们制定了《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各城市合作银行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给我们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二、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会计科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合作银行的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结合城市合作银行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城市合作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办理各项会计事务应遵守制度
第三条城市合作银行会计的主要任务是真实、完整、及时地对全行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以及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进行核算、反映、管理和监督;向投资人、监管部门提供会计信息
第四条城市合作银行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的体制
在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城市合作银行的会计工作,实在行长领导下由会计部门统一负责
第六条结算、信贷、储蓄、财务和外汇等业务,可以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关的会计操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办法
第二章会计核算基本原则第七条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在各会计期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不得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原因、情况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八条会计核算遵循真实性原则
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客观反映各项业务,如实编制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