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9页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商品流通企业财务行为,促进商品流通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独立核算的所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包括各种经济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商业、粮食、外贸、供销合作社、图书发行、物资供销企业以及以从事商品流通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本的复印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企业财务部门应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利用企业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资金的管理第六条企业设立时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
法定的资本金即注册资金,包括国家、法人个人和外商等投入的资本金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本企业职工以其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国外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
第七条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吸收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期筹集
一次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第2页共19页第1页共19页编